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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股权外部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3-11-10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如何处理股权外部变更登记

关键词:股权外部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义务
问题提出: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资格并完成股权内部变更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外部变更登记问题?
案件名称:陈某诉上海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①
法院观点:公司应当履行其变更外部登记的义务。
 
 
原告:陈某
被告:上海人有限公司
20011127日,被告上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公司”)设立
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股东为十三名。
200712月中旬,被告人公司原部分股东欲出售所持有股份,原告即与 之沟通联系。之后原告依法受让了被告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形成了决议,确 定了执行董事及监事,并依法修订了公司章程。但人公司至今未至工商部门 办理变更登记。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在人公司的股东资格并立 即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另查明,被告人公司的章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 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 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被告的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被告的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并 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被告的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新章程须在股东会上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才能通过。
20071225日及27日,公司召开两次股东会,形成了股东会决议, 确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确定公司于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各方观点
原告陈某观点:原告从4公司原部分股东受让部分股权,达成了股权协 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了内部股权变更,修改了公司章程,故原 告已经成为了八公司的股东,因此被告X公司应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 记,以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八公司观点:4公司曾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由 于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故至今未能予以变更。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后,被告々公司系办理公司董 事变更备案及章程修正案报批变更登记事项的主体,负有依据股东会议决议 内容办理报批、登记及备案等事项的法定义务。就本案事实来说,股权变动
的事实明确,被告八公司已办理了股权内部变更登记,但未办理股权外部变 更登记。在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完备的情形下,作为股权受让人的原告有可 能利益受到损害。被告^公司认为由于工商登记部门的原因未完成相应的变 更手续,但未提供证据佐证。因此,被告应履行变更登记的申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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