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净胜,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