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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讲解: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3-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解:权利和义务。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小编整理了司考法理学资料分享给大家,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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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

2.权利是对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主体(义务人)必须履行的责任。

3.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权利和义务具有四个方面的关系:从结构、数量、产生发展、价值这样四个方面来掌握(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

(2)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总量平衡;

(3)从产生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过了从浑然一体到相对分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从价值取向来看,权利强调保障个人自主,义务强调国家。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设定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

例1:从权利和义务产生和发展看,下列观点错误的是:(单选)

A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还浑然一体,没有分离

B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分离

C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既对立又统一

D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不平等的

此题选D.

例2: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与义务的一般关系?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界限区别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的,义务总是第二性的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答 案】AB

【详 解】

权利与义务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因此,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A选项正确。

权利与义务都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法律不限制的,即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对于公民义务而言,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才是义务。因此,权利与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区别。B选项正确。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并不是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本位的,第一性的。因此C选项错误。

对于公民而言,权利意味着利益,而义务意味着负担,因此公民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一回事;当然,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权利(权力)也是它的义务。因此,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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