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谈公权力的本源与归属
在湘潭大学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时,教授法理学的胡平仁先生曾出过一道讨论题:公权力的本源与归属。这是一道涉及到法哲学基本问题的大题目,自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少有人敢称自己的意见是标准答案。上讲台发表意见的同学都以自然法学派的观点阐述社会契约理论,据此推导出公权力来源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让渡,并由此得出公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所有的结论。
我国传统的中华法系已退出历史舞台,现行法律全面移植于西方法律。同学们用长期在西方法学界占主流地位的自然法学派观点来论证公权力的本源和归属当然无可非议,但是令我越想越迷惑的是,我国的法律来源于西方法律思想且现在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已不逊于西方发达国家,为什么由西方法律思想推导出的公权力属于全体公民的结论会令人觉得荒谬(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人民主权构成要素的论述,公权力属于全体公民所有至少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民主选举制度与代议政府体制;政党政治与专家参与决定之民主正当性问题;言论自由、传媒自由与集会结社自由的保障;宪法的捍卫——违宪审查制度。对照中国现实,说中国的公权力属于全体公民,全国人民都会发笑)。
自然法学派认为,人类回归到原始自然的状态时,享有最充分的天然权利和自由,但也面临与天争斗、与人争斗的恶劣生存环境,故安全成为人类的首要需求,人们由此让渡出自己的权利形成公权力组成政府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洛克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求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毫无疑问,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众多法学家的学说是现行民主宪政的理论基础,但应清醒地认识,洛克等法学家的学说也是在特有历史背景下遂步发展形成的,因此,对公权力的本源和归属的认识不能局限于理论或逻辑上的推断,而更应当从历史渊源中分析。
西方国家公权力的形成有两个明显的特征:1、西方国家公权力的形成过程是不同社会力量由相互冲突到相互妥协的过程;2、西方国家的公权力从未达到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至高境界。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公元前十二世纪的特洛伊战争后,希腊各部落大迁徙,遂渐形成数以百计具有主权性质的城邦国家。这些城邦国家虽然其政治制度各不相同,但在城邦国家内部各社会力量的斗争中,妥协经常被用于维持权力的平衡。妥协,促成了一种由小所有者组成的社会共同体的形成,增强了中小农场主以及其他类型的的农民在经济上的自主性,这些群体的地位又由于军事组织的重要变革(重装步兵的出现使贵族骑兵不再具有主宰战场的作用)而得到进一步提高,最终推动了政治制度的改革。如早期雅典是氏族贵族专政的国家,贵族常常按自己的意愿解释法律,庇护同族,欺压平民,引起平民阶层的极大不满和不懈抗争,后经过执政官德拉古、梭伦、克利斯提尼、厄非阿尔特和伯里克利的四次改革,雅典建成了较为完善的民主宪政制度。古罗马则在建城初期的王政时期即有分权制衡的民主传统,当时有罗马王、元老院、库里亚民众大会等互相制衡的公权力机构。公元前510年王政政权被推翻,贵族阶层掌握政权,贵族阶层与平民阶层的予盾成为社会主要予盾,在双方两百多年的斗争和妥协过程中,罗马共和国产生了包含有保民官、百人团民众会议、平民大会等在内的与贵族势力相抗衡的权力机构。正因为罗马人抗争和妥协的的传统,罗马帝国时期的君王们也从未获得过中国帝王所拥有的无上威权,尤其是罗马帝国后期乃至中世纪时期,欧洲更是出现了与世俗君权相抗衡的宗教权力。公元11世纪的格里高利教皇竟能迫使罗马帝国的亨利四世皇帝在卡诺萨城堡的雪地里赤足站立三天,以向教皇屈服悔罪。17世纪后,以个人主义和人权意识为核心的宪法思想逐渐产生和发展,最终推动了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现代意义的民主宪政制度由此产生。从西方主要国家的宪政发展经历来看,英法两国途径的有趣对比,更能说明西方国家公权力形成的特征:公元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格兰,宣布全英格兰的土地属于国王所有,威廉国王通过层层分封土地建立起强大的君主权力。然而在此后数百年君王与贵族的权力斗争中,体现双方妥协的宪法性文件不断出现,至1701年《王位继承法》颁布后,英国国王成为“统而不治”、“不能为非”的虚权元首。却也正因为如此,英国国王得以保留至今。法国的历史发展正好相反,法兰西王国自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分裂后就处于数百年的封建割据状态,国王只是名义上的一国之君。国王在与地方贵族的不断之权力斗争中,借用外来战争的压力,逐步加强王权,至16世纪后即形成了欧洲最强大的君主政权。也是因为如此,法国爆发了最彻底的大革命,路易十六于1793年被送上了断头台。真是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压迫越强,反抗就愈烈。
与西方夷人不同,中国的公权力形成过程历来是充满血腥的强权征服过程。中国最早史料记载的战争是原始部落的共工与颛顼、黄帝与蚩尤、黄帝与炎帝争天下,黄帝“三战然后得其志”“五十二战而天下咸服”。自此,中国的公权力征伐过程就形成了不将敌对势力彻底打倒决不罢休的优良传统。五千年的王朝更迭、群雄逐鹿无一不是气吞山河的铁血征战。这期间,没有退让和妥协,只有斩草除根的王道霸气。不同势力之间的权力斗争是如此,公权力内部结构间如帝王与地方势力、官僚集团的权力争夺亦是这般,君不见,历朝历代的帝王们何曾缺少过“抑豪强”“削藩王”和“廷杖群臣”的铁腕手段。这样的历史状况推导出的法律思想是:既然帝王们拥有的公权力是依靠自己的势力出生入死打下来的,因此是奉天承运、受命于天的。要不然为什么最后的胜利者是自己呢?可见冥冥之中自有天意。这种君权天授的法律思想经儒家学说的完善后得到巩固和发展,以至深入中国人的骨髓,直到今天。这种公权力一元化的历史造就的法律思想又岂是移植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所能撼动的。因此,探究中国公权力的归属,不能用法律制度表面体现的法律思想推论,而是要用整个法律体系的灵魂(基本原则)——当权者的法律思想去推论,才能得出合符逻辑的结论。
通过对公权力的来源和归属的思考,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公权力属于全体公民的宪政制度只能在多元化权力相互妥协和制衡的社会状态下才能产生。令人欣慰的是,在倡导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不同利益阶层的代表正不断地走进政治舞台,中国的多元化权力结构正在形成,这意味着我们也正在走近民主自由的宪政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