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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力的合法保护与公权力的有效限制——一场看似平常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09年的广州市,就是一个大工地,为迎接2010年亚动会,广州从睡梦中醒来,一时间,整个广州变成了一个大工地,处处装修,条条道路在更新,而这一切对于生活在这个城市中的公民来说是个长达一年的痛苦。

  条条道路更新,对于出行的人与车来说,肯定会带来很多麻烦,在一天出行上班过程中,本进行整修的道路中,笔者所坐的客车与一辆私家车,在主干道中相擦,而这条主干道,这时的责任认定通常是由交管部门来认定,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其最终责任的承担方,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及相关的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有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在所有损失中主次责任划分,主要责任承担全部损失的70%-80%,次要责任承担20%-30%。在这里我不对其中的赔偿费用进行分析,只是对这个过程中,虽然车上路通常交了交强险,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总是忽视第三人应当为之承担的责任,但对于纳税双方的当事人,在车上路中肯定交了每年代价不低的养路费,过桥过路费。

  养路费,专指中国现在实行的,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专用于普通公路修建养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为加快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道路桥梁由原来的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改为政府、集体或个人投资建设,其中集体或个人投资修建的道路、桥梁允许投资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过往机动车辆实行收费,以便收回建设成本和实现利润回报。

  养路费,过桥过路费,这些费用作为纳税人,作为纳税人的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而这个权利就是交通委员会,路桥公司必须保证道路畅通,道路平坦,而在道路改造过程中,道路不平坦,而对于车主的纳税人,这个时候权利就受到侵犯,而谁来保护车主纳税人的权利,而在我们现实情景,尚未看到车主纳税人向交通委员会,路桥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来说就是一种权利意识的失,在推进依法治国数十年的经历据笔者了解,尚未见到有关这样的推动法治进程的经典案件出现。

  当然道路更新,在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但作为道理管理的单位,要尽自己的最大可能保障道路畅通,而作为施工单位也应当合理地方安排工期,尽量保障行人的流动,人性化施工。而在广州变为大工地的这一年中,很少看到道理管理与施工单位进行合理施工,同一个地方挖了又填,填了又挖,既浪费纳税人的钱,也影响纳税人的通行自由,还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交通事故。

  在这类事故中,我们每一个纳税人要看到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受到侵犯就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私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基于此,以记之。



【作者简介】
金剑,广州市三学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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