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买卖纠纷 通过发律师函成功解决
王XX女士:
甘肃元成彤律师事务所接受司XX女士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与您就兰州市XX区XX路XX号商铺在租房屋买卖合同中租金收益问题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司XX女士的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特向您致函如下:
一、自2012年5月16日后,上述房屋的租金应当归司XX女士所有。
2011年8月6日,您与司XX女士就兰州市XX区XX路XX号商铺(建筑面积46.14平方米、钢混结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上述房屋仍在租赁期间,故双方约定自2011年11月1日后的租金由司XX女士收取。2012年5月16日,双方办理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即司XX女士成为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有权收取上述房屋的租金。
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及《物权法》的规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租金8000元返还给司XX女士。
上述房屋自办理过户登记后,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司XX女士,房屋的收益应当归属于司XX女士。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自2011年11月1日后的租金由司XX女士收取,因此,不论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还是双方合同约定,8000元租金应当归属于给司XX女士。
本律师认为,在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之前,特向您发此律师函,以期保留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最后可能。一旦我方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我方委托人的全部损失都将由您承担。具体包括:利息损失、诉讼费损失、交通费损失、律师费损失,以及司XX女士有权主张而暂未主张的其他权利给贵方带来的损失等。
因此,本律师希望您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上述不当得利的返还问题,请您于接函后五日内与本律师联系、解决。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