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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不给员工上保险 违法合同自愿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3-10-2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酒店不给员工上保险 违法合同自愿是否有效?





    ■问题咨询     今年初,我应聘为一家酒店的服务员,随后不久便升到了领班的位置。上月,我向该酒店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签完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该酒店却只给我缴纳人身保险,而其他的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都不给上。合同明确约定,该酒店不给我缴纳其他保险费。 

  近日,我得知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我明确要求酒店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但酒店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我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经过仲裁审查确认,我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合同中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读者 郑女士

  ■律师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解释
    律师认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该酒店与郑女士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

  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无效劳动合同之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仲裁部门经过审查确认,该酒店与郑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对无效的劳动合同和无效的条款,因为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酒店应从合同履行时开始为郑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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