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去年已经干了一年。年底合同到期,她回家过年。年后她又回到酒店,老板表示,一切得从头开始,和她重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另外规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张女士不明白,自己又不是新职员,为什么还要先经过试用期,张女士遂咨询法律上对工作的试用期是不是有明确说明。 说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既然酒店已对张女士进行了试用,用人单位和她已经彼此了解,就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黄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