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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律师|劳动维权律师|非法辞退|违法解除|试用期|拖欠工资|未签合同|未交保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110网律师

用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确认为违法解除

本人代理一起用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基本案情:王某于2008年3月与北京某公司建立用工关系,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王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一直未再签订合同,至09年8月时该公司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后王某本律师,经了解案情后,王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根据对劳动案件的处理经验,我提出如下几项请求,一、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代通知金,四,拖欠工资的请求。
立案后,本人参加了开庭审理并书写了代理词,后经仲裁委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 、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在该案审理中,被申请人单位对申请人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单位未与申请人签订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期劳动合同,故应支付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对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该案件经仲裁委的审理裁决申请人胜诉。
劳动争议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提示:
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李顺涛律师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如京飞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培基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尹丽华劳动争议案、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等等,李律师对劳动仲裁及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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