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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发布日期:2013-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一、村民委员会

1.村委会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关系:

(1)乡级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委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委会的任务:

(1)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县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3)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5)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3.村委会的设置、组织与村民会议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村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村委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群众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二、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政府机关给予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2.居委会的职责

(1)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

(3)协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

(4)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织与居民会议

(1)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2)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的成员可以是本居住地区范围内全体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户派出代表选举产生,还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居民会议由居住地范围内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讨论制定居民公约,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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