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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解释机关
发布日期:2013-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解释机关。

一.由立法机关解释

(1)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主权理论,不允许司法机关推翻一会所制定的法律,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应该由议会来确定。

(2)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由司法机关解释

由普通司法机关解释宪法首创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原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采用该体制。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的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选不拒绝在本案中适用。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

专门机关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注意原则,最早提出建立宪法法院的是汉斯·凯尔森,这一制度当代最流行,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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