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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制定与修改
发布日期:2013-10-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宪法制定与修改。

一、宪法制定

(1)制宪权与制宪主体

制宪权,即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从法理上讲,宪法是组织国家的根本法,制宪权在逻辑上先于国家,是不以国家和国家权力的现实存在为前提的本源性权力。制宪权理论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最早系统提出制宪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哀耶士,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指出:“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2)制宪机关

人民作为制宪主体总是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制定宪法的工作,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专门成立的机关就是制宪机关。

制宪机关不同于宪法起草机构,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负责起草宪法文本的具体工作机构,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构无权批准通过宪法;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而宪法起草机构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修宪权。

(3)制宪程序

制宪程序是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了保证制宪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制定宪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①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制宪机关的产生是否民主,以及制宪机关成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制宪的社会效果。宪法起草机构负责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②提出或公布宪法草案。

③讨论、审议并完善宪法草案。

④通过或批准宪法。多数国家对宪法的通过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一般说来,制定宪法要获得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了全民公决、国民投票等形式。

⑤颁布宪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二、宪法的修改

(1)宪法修改方式:

①全面修改

即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全面修改是在原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的全面更新。历史地看,全面修宪一般是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时而采用的方式。在形式上表现为通过新宪法,对原宪法结构,条文作出重大变更,实际上部分或全面否定原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日本二战后通过的1946年宪法是对明治宪法的根本否定,重新塑造日本的战后政治格局;我国则由于政治经济生活在建国以后三十多年的巨大变化进行了三次全面修改宪法。

②部分修改

即在保持原宪法基本内容与结构的同时,对宪法的有关条款加以变动。部分修宪不仅保持宪法作为整体的连贯一致性,又保证宪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发展宪法的重要方式,也是常见的方式。美国宪法二百多年而无全面修改,至今有27条修正案。我国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已进行四次部分修宪,通过31条修正案,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反映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的变化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社会进步。

(2)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①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

②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③通过要求: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④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公布而非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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