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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结婚的形式要件
发布日期:2013-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登记的效力:

A、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

B、结婚是一种要式的身份行为,不能代理;《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C、婚姻成立时间: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之时。

(2)未登记的效力---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A、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a、未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b、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c、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d、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实施以后不论是否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一律按照同居对待。

B、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则是男女双方未办结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C、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a、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b、在同居期间,一方提出离婚的,经查属于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c、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方起诉离婚的,解除同居关系。

d、审理同居案件,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过错等情形确定。

e、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f、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的,如果认定为同居,则根据相互扶养的具体情况,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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