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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委托监护
发布日期:2013-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委托监护,指法定监护人依合同的方式将自己的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承担而形成的监护。接受监护的人应是本无监护资格的人。需要注意两点:

1.委托监护人不论将监护职责全部还是部分委托给第三人,委托人仍应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监护关系并未移转,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仅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负有监护的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在校期间致人损害的,法定监护人仍应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学校有过错的,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按份责任(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责任为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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