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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发布日期:2013-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生命权

生命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维持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亲属为救济对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2.健康权

健康权,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机能、心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为内容的人格权。

健康权的内容:①健康维护权。②劳动能力保持权。

3.身体权

身体权,指自然人维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的人格权。

身体权的内容:①身体完整性保持权。②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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