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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姓名权、名称权
发布日期:2013-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姓名权、名称权的内容

姓名权由自然人享有。名称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1)姓名权的内容:①姓名决定权。②姓名使用权。③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的内容:①命名权;②使用权;③变更权;④转让权。

2.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1)干涉。干涉,指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例如:养父母强迫养子女更改姓名;班主任强迫学生更改姓名。

(2)盗用。盗用,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例如:擅自将歌星“腾格尔”的名字作为店名;慌称刘欢将参加演唱会,并擅自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刘欢的姓名;制作假身份证时,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擅自以室友的名义,将哈佛大学发给室友的录取通知书回绝。

(3)假冒。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例如:擅自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冒充“田震”于全国巡回举办“田震演唱会”;冒充“唐伯虎”点“秋香”;冒充“齐玉苓”的名字,借用齐玉苓的考试成绩上大学,致使齐玉苓名落深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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