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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办理条件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3、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等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申请材料 1、在www.miibeian.gov.cn进行网上备案,如实填写备案信息;2、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提交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材料;2、省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在审核颁发非经营性互联网站备案电子确认书(邮件)。对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通过邮件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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