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受理申请地址、电话: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4号 5193803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条件:申办BBS业务的网站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的条件。
2、网站须具备独立的服务器和独立的IP地址。
3、网站的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能为其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并将记录信息保存60日。
4、申请开办BBS的单位必须同时建立下述各项制度: (1)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设。 (2)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3)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方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4)规则张贴制度 ①严格要求开办BBS的网站在留言板、论坛、聊天室、跟贴等BBS网页的显著位置张贴ICP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点击经营许可证号或备案号,应弹出该许可证或备案表的清晰可认的扫描图片。 ②上网使用者点击BBS某一栏目时,应首先弹出载有电子公告服务规则的页面,该页面内容旨在对使用者的行为做出符合法律规章和政府要求的警示和限定,其中包括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有关条款。 (5)安全保障制度。开展BBS的网站,对BBS用户发出的信息应预先进行软件自动过滤和人工过滤。 5、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未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批准材料的网站,将不允许开办涉及上述内容的BBS栏目。
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批准文件或证书。
12、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应设立的栏目明确制度、版主负责制度、用户登记制度、规则张贴制度、安全保障制度。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2、9项中规定的材料。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及《北京地区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3、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机房进行实地考察。
时限:60 个工作日。
三、颁发许可文件
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