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实际使用面积、且为完整一间的营业场地,场地层高不低于2.7米,计算机单机占地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四)营业场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设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入口;(五)有不少于60台附属设备完善、能同时上网的计算机,上网速率每60台不低于1兆;(六)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场所内的客户机必须以局域网方式通过代理服务器接入互联网;(七)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八)安装计算机经营管理软件;(九)有为上网消费者提供网上信息下载服务的专用计算机;(十)有对营业场地进行监控的摄录像设备;(十一)有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应3名以上;(十二)有完备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上网人员登记、营业场地巡查等制度;(十三)距离在中、小学校200米以上的非居民住宅楼(院)内;(十四)符合文化部和市文广局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 |
申办手续: | (一)申请筹建需申报的材料: 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有营业执照的除外); 5、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6、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7、《上海市公共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申报表》; 8、《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登记表》。(二)申请最终审核需申报的材料: 1、文化行政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3、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4、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筹建审批程序 1、受理: (1)由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受理,区、县文化(广)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文广局受理中心; (2)受理中心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局分管领导在收到处长审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局办公室将审批决定转市场处,由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批准文件或告知书,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三)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准文件或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最终审核程序 1、受理: (1)由区、县文化(广)局负责受理,区、县文化(广)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文广局受理中心; (2)受理中心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查验,当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在24小时内将申报材料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分办至市场处审批。 2、审批: (1)市场处经办人员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期间,审批程序中止); (2)分管副处长在收到经办人员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处长在收到分管副处长复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4)市场处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将审批决定通知受理中心:对于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受理中心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批准的审批项目,由市场处出具书面告知书,由受理中心送达申请人。 (三)发证(或告知): 受理中心在收到市场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告知)发放给申请人。 年审: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1年验证一次。 (二)市文广局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验证,并提前1个月发通知,公布年审要求。 (三)根据年审通知要求,持证人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年审报告、相关材料和统一的年审表格。 (四)年审程序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市文广局在收到年审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 |
办理依据: |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 16-2002〉》(2002年11月19日文化部办市发[2002年]第47号)(三)市文广局、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7月24日沪文广影视[2002]890号)(四)《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7月23日文市发[2003]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