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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市文化局审核、省文化厅审批)
① 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的营业场所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③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④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⑤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⑥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企业 (省文化厅审批)
①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和章程;
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有关证明材料;
③资金信用证明和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④符合连锁经营的筹建方案;
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及特许连锁门店的加盟章程;
⑥作为统一上网首页的合作网站合作意向书或自建的筹建方案;
⑦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筹建方案;
⑧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企业门店(市文化局审核、省文化厅审批)
①符合设立单体网吧场所的申请条件;
②连锁门店要有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形象标识、统一经营场所风格、统一上网首页、统一计算机远程管理的经营组织形式;
③连锁经营企业的加盟连锁门店,必须是证照齐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④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直营连锁门店的,其控股比例不得低于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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