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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办理条件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2、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3、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4、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申请材料: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或专项备案表。
办事流程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2、省通信管理局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1、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2、省通信管理局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的审批,60日内审查完毕;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