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省级科技成果检测机构是根据《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鉴定的执行机构。科技成果检测机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认定。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办理条件:(1)已经过国家或省级有关技术监督部门法定检测资格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对外行文;(2)能够全面掌握本行业国内外科技动态,熟悉本行业国内外检测标准,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公正性;(3)具备同行业中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所承担检测项目的要求; (4)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质保体系以及工作制度;(5)具有齐全的专业检测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须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和10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书;(2)本机构经国家或省级有关技术监督部门法定检测资格认定证书;(3)国内外有关检测标准;(4)本检测机构具备的检测仪器、设备的清单;(5)质保体系及业务规章;(6)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证书及其他业务证书
申报审批程序:
办理时限:(1)形式审查:15日;(2)完成认定工作:3个月
责任部门: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办事地点:省政府大院北一路14号江西省科技厅205室
联系方式:曹银芬 6263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