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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的备案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规程》以及《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具有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权的科技管理部门,所组织鉴定以及相关的技术评价证明的科技成果均可以申请科技成果登记。凡执行各级、各类财政性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办理条件:①所组织鉴定的单位具有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资质权;②按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及其《规程》进行鉴定或已进行相关技术评价的科技成果;③鉴定的程序、材料、形式、密级等符合《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及其《规程》的要求;④符合《江西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需提交的材料:①《科技成果登记表》及有关材料一式一份;②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工作报告、研制报告以及用户应用证明;③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④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评审证书)和研究报告;⑤其他的有关材料

  办理时限:①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②45日内完成登记

  责任部门: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办事地点:江西省科学技术厅省政府大院北一路14号

  联系方式:曹银芬  0791-6263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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