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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贪污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9-17    作者:杜均品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杜均品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并结合法庭的审理,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指控陈某某构成贪污罪不持异议。但本案确实存在的从轻的量刑情节应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应予确切体现,以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一、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司法价值较大
起诉书已认定陈某某投案自首。经庭审质证,在案证据也足以证实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纵观在案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陈某某将赃款据为已有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某某的有罪供述。且陈某某所供述的罪行距今达十年之久,案发时间较长没有被发现。在陈某某供述之前,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本案的发生。
由此可见,正是被告人陈某某的有罪供述,本案关键事实才得以固定,本案才得以侦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陈某某对贪污罪主动供述构成自首,充分表现出被告人在主观上对其所犯罪行的悔罪意识,比犯罪分子作案后被通辑迫于压力而投案的自首具有更大的司法价值。对于这样的自首情节,在量刑方面应予考虑。
二、陈某某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
陈某某自归案以来,其本人及其家属积极退缴赃款。陈某某的妻子及其大哥,已将房屋拆迁款196500元上缴司法机关,也愿意将现在市场价值十万元左右的小汽车予以变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退赃。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也主动提出将其夫妻共有的现值120万元左右的南源花园1809房予以变卖,将属于自己的部分用于退缴赃款。综合上述款项,陈某某及其家属已经倾其所有,经过一定的程序,积极退缴赃款100万元左右。陈某某的上述行为充分反映出其真诚悔过,确有悔罪表现。
三、本案指控陈某某将全部款项都据为已有的事实存疑,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量刑时应予考虑并充分体现
简单的说,贪污罪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非法据为已有。就本案而言,指控陈某某将全部款项都据为已有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某某的有罪供述,而其供述前后矛盾,与在案其他证据相抵触,真实性存疑,据此指控所有款项全部由陈某某据为已有存疑。具体理由如下:
1、证明涉案款项均被陈某某据为已有的直接证据只有陈某某的有罪供述,而所有款项的是否全部由其据为已有的供述前后矛盾,事实上是否由其据为已有存疑。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涉案款项由陈某某提取,至于提取后是交给公司(或领导个人)还是由其据为已有,只有陈某某一个人的供述:
陈某某在其单位及上级部门调查时,辩解其将所提取的款项都交给了财务经理;之后到检察院自首时又供述所有款项都被其据为已有;庭审时,其又辩解,之所以存在这种矛盾供述,是迫于现在没有证据证实交给了财务经理,其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由此可见,陈某某的供述是不可靠的。其供述是由其个人全部据为已有,可能迫于二方面压力:一是没有证据证实其将所提取的款项交给了公司(或领导个人),无法自证其清白;二是如果现在其辩解将款项交给了公司(或领导个人)将面临不被认定自首的风险。
陈某某的供述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显然存疑!
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所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特别是在供述本身是否真实存疑的情况下,更需要慎重。就本案而言,即使仅凭陈某某存疑的供述认定其将所有款项据为已有,在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和体现。
2、陈某某供述157万多元赃款的去向存疑。
陈某某供述其将157万多元的赃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2002购房付首期用了10多万元、06年买车付了12万多元、赌球输了60-70万元,其他用于平时供楼、养车。
陈某某共侵吞157万多元,即使其供述上述赃款去向全部属实,能计算的不到100万元。为什么与其贪污157万多元还相差三分之一的数值?事实上,关于购房首期和购车款项,在案其妻子的证言证实其妻子还付了大部分。至于其赌球是否真正输了60-70万元,在案也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能够印证或证实。
因此,陈某某供述157万多元赃款全部被其据为已有且被使用存疑。
3、陈某某提取款项后交给财务经理有一定事实根据
①出纳冯宝丽证实钱提回来后,按照一般操作规则,除发奖金由其负责直接发放外,其他用途的都是交由经理周淑贞处理。
②冯宝丽证实,其忙不过来时让陈某某帮忙写支票、提现,提现回来后按上面操作(即交给周淑贞)。对此,财务经理周淑贞却坚决予以否认:“陈某某是会计,我不可能去让他做出纳的工作”,之后,又含糊其词:“出纳冯宝丽如果真的不在,又急需用钱的话,我会让别人去,但这种情况很少”,该“别人”是谁呢?
出纳冯宝丽与财务经理周淑贞,与本案利害关系不言而喻,冯宝丽证言的可信度远远高于周淑贞。而根据冯宝丽的证言,可以部分印证陈某某供述将款项交给财务经理周淑贞的事实。
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公诉机关在贪污犯罪指控中应当查清本案赃款去向,特别是本案陈某某作为会计本身就负有提取款项职责的情况下,更应该查清“钱提回来后是用公还是私吞”,才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在案没有证据证实本案赃款具体去向,也无法排除陈某某供述其将部分赃款交给财务经理周淑贞的可能性。现在被告人陈某某虽然认罪,但在本案关键事实存疑的情况下,根据司法实践中疑罪从轻原则,量刑时应予以重点考虑。
四、陈某某触犯刑法,确因本案存在客观因素,主观恶性较小
根据在案证据《查帐经过说明》及相关证人证言,充分说明陈某某所在单位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达账达78笔之多,未能查明原因去向不明涉及金额达490多万元之多;支票“遗失”多年无任何监督管理措施;公司款项去向不明十年之久竞无人过问。
在这种混乱的管理秩序之下,陈某某一方面确实混水摸鱼,侵吞了公司部分财产;另一方面却成为该制度混乱的替罪羊,当年一心为公司或领导办事,现在却无法洗清自己提现的白纸黑字。
陈某某虽然构成犯罪,但其所供述的事实,在国有企业改革之前以至于今天,也确实客观存在。其在该种环境和背景下触犯刑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陈某某虽然认罪,但本案部分关键确实存疑,恳请法庭能够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以体现刑法正义品质。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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