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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贪污罪,辩护成功改诈骗
发布日期:2013-02-05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2009年间,福清市人民政府太城溪改造,征用范围内有一块荒废溪床地,该地属北前亭集体所有。被告人何某等四人得知消息后,共谋在该地上抢种树苗,造成该地块属于他们开垦的迹象,并向村主任讲情,要求上级政府在丈量该地块时,让其帮忙登记在被告何某等人名下。后被告人获取197507元征地补偿款及赔青款。为了感谢村主任,被告等人决定分给村主任1万元好处费。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何某等人与余某共谋,利用余某担任村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发放过程当中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达197507万元,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承办经过:被告人何某在侦查阶段由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后案件移送至福清市人民法院时,被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在逮捕前,被告依法委托福清 作为其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查阅全部案卷后,在法庭上作被告人作非罪及罪轻辩护:1、本起案件被告人何某不存在共谋,策划的过程,且与村主任余某无共同利益;2、给村主任余某的1万元是被告人何某与同案人共同赠予的好处费,而非事先约定 给余某的分红;3、被告人何某在征地改造前已种植的部分果树价值应当给予扣除。4、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案投自首,并如实供述案发过程。5、案发后已主动退出赃款;6、主观恶性与其他同案人相对较相对较小;7、认罪态度好等等,综合辩护意见,该起案件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以诈骗罪定性更不恰当,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退赃等情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减轻处罚。后福清市人民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量刑规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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