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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松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9-11    作者:110网律师
孟祥松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
一、基本情况
案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被告人:孟祥松,男,17岁,汉族,内蒙古 自治区突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3月 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诉辩主张
(-)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孟祥松来津在北辰区福华肥牛城打工, 2003年3月9日被饭店辞退,后又被殴打,便心 生不满,伺机报复。2003年3月15日17时46 分,被告人孟祥松窜至北辰区马庄大楼13号楼, 用楼旁边的1C卡公用电话打“110”报警称“福华 肥牛城有炸弹”。公安北辰分局立即组织数十名警 力对现场进行控制,撤离有关人员,市公安局刑科 所进行搜爆,未发现有爆炸物。
(二)被告人辨解犮辨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解当
时没想到可能发生的后果,希望能从轻判处。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一)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被告人孟祥松来津在 北辰区福华肥牛城打工,2003年3月9日被饭店辞退。3月14日 晚欲进饭店时被保安拦阻并被殴打,遂怀恨在心,意欲报复。于 是,被告人孟祥松预谋用报假警的办法“让警察来饭店闹腾,解 恨”。3月15日17时46分,被告人孟祥松窜至北辰区马庄大楼13 号楼,用楼房旁边的1C卡公用电话拨打“110”报瞥:称“福华肥 牛城有炸弹”。公安北辰分局立即组织数十名警力对现场进行控制, 撤离有关人员。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搜爆,未发现有爆炸物。经公 安局侦査,将犯罪嫌疑人孟祥松抓获。
(二)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证言
北卮区福华肥牛城的张永利证实:2003年3月15日晚上7点 多,民警来了说接到匿名电话,店里有爆炸物,所有人员都撤离。 警察带着仪器搜査后未发现爆炸物。
焦平证实:孟祥松被福华肥牛城辞退后想找保安拼命,被拦下 后又想好好整治一下福华。
尤间乐证实:2003年3月15日晚在福华肥牛城吃饭时被告知 ?赶快撤离,后看见有瞀车和排爆专用车。
张坐雷证实:2003年3月14日孟祥松到福华肥牛城,未让其 进人,结果打了起来。
书证
公安北辰分局出具的接蒈单,报瞀电话为26837347。
被告人孟祥松经辨认其拨打的报警电话是马庄大楼13号楼与 京津公路间的1C电话,该电话号码为26837347。
福华肥牛城2003年3月15日晚客人点菜单43张。
孟祥松的年龄证明,生于1986年1月12日。
3.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孟祥松对其为报复福华肥牛城,编造虚假爆炸信息的事 实供认不讳。
四、判案理由
被告人孟祥松编造虚假的壜炸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行为,亊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欠缺直接证据,但有其被福华 肥牛城辞退,被殴打,以及其欲报复福华肥牛城等间接证据予以佐 证,且其指认使用报警电话与“110”接瞥电话记录相一致,因此 应予认定。
五、定案结论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第8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孟祥松犯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2
年。
六、法理解说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三)》新规定的一个罪名。
2001年12月29曰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 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 威胁、放射烕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 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孟祥松出于 “让警察来饭店闹腾,解恨”的报复目的,故意编造“福华肥牛城 有炸弹”的虚假爆炸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观上有捏造虚假爆 炸信息的故意,客观上有编造虚假爆炸信息的行为。被告人将编造 的虚假爆炸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后,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 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立即组织數十名警力对现场进行控制,撤离 有关人员,市公安局刑科所进行技爆,未发现有爆炸物,造成公 安、安全机关警力的严重浪费,给社会公众心理上造成不安全感, 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罪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并处 以刑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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