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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王林律师

    (检例第9) 

  【关键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河北省人,1975年出生,原系某某市某某物流仓储中心电工。 

  201084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13号工地施工现场,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市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20108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对东、西航站楼和机坪进行排查,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诉讼过程】 

  201087,李某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7被逮捕,11月9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3,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01214,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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