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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胎试管婴儿是否属于超生?
发布日期:2013-08-20    作者:鲁邦升律师

多胎试管婴儿是否属于超生?
多胎试管婴儿算不算超生?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实质上涉及到代孕是否合法及其如何规范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问题。根据现行计划生育法,我们还难以认定多胎试管婴儿属于超生。但是,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及计生法的法律精神及立法者本意,可以推出多胎试管婴儿属于超生的结论。因此,在老古看来,对多胎试管婴儿的生育行为,不仅不能予以同情,反而要按照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向行为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首先,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的国策。国家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目的在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是国之大计,任何人不能违反。因此,遵守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最基本义务。
其次,公民固然有生育的权利,但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假如夫妻双方确因生理原因,需要以科技手段辅助生育的,也必须也要遵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应当要有计划地生育,不能人为制造一管多胎,否则与计划生育国策相违背。
第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对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明确规定:(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2)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3)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且,计生法已明确规定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及利用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虽然法律对试管婴儿的辅助生育措施和对多胎试管婴儿行为性质未作出法律上的确认,同时对该行为如何管理及处罚等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寻求辅助技术生育的夫妻和医疗机构,必须要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在老古看来,假如多胎属于医疗机构或医生的人为技术导致,那么应当要依法追究医疗机构或医生的法律责任;假如属于医疗机构或医生应要求而实施的情形,那么就属于共同违法,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追究医疗机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按照规定对多胎试管婴儿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此,广东省计生委曾对一对八胎试管婴儿的夫妻作出征收千万元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的案例,该处罚行为可以借鉴。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因此老古建议有管辖权的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在金华的四胎试管婴儿父母,应当要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按规定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也要对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在辅助生殖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或人为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属于故意导致的,应当要对该医疗机构及其医生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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