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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3-06-30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自然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最近接触一个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时,对于女方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双方分歧较大,男方代理律师认为,其房产的增值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但是我方代理律师认为,该增值虽然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是并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其增值并非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是基于其财产本身的自然增值,如果将该本分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就失去了意义,客观上就侵害了一方的财产权益,最后法官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该增值部分定性为夫妻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那么这里就有个问题有必要简单解释一下,即什么是财产的自然增值。
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其中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该条中使用了“自然增值”这一概念,回到刚才的案件,女方婚前购买一套房子,价值37万元,结婚后女方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且未做任何经营、租售等,7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房子若出售的话市场价预计在在80万左右,若此时夫妻解除离婚关系的,该套房子包括按市场价增值部分全都归女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做生意期间因经营良好而赚到100万元,此种情况解除婚姻关系,投资经营增值的10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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