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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房客出租屋窗口跌落受伤索赔被驳回(转载)
发布日期:2013-08-16    作者:110网律师
从外地来上海工作的晶晶(化名)和男友一起租住在王先生家的亭子间,却不料发生意外,晶晶从3楼窗口跌落受伤。晶晶认为王先生家的房屋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因此索赔6.5万余元。日前,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王先生无需对晶晶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晶晶的男友与王先生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借王先生家的一间亭子间。之后,晶晶就与男友一起居住于该房内生活。一天,晶晶在窗边晾晒衣物时,不慎从三楼窗口跌落到一楼,被紧急送往医院就诊,经过住院手术治疗幸无大碍。出院后,晶晶得知王先生家的房屋外窗曾经过改扩,并且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带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于是,晶晶把房东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6.5万余元。
    法庭上,晶晶诉称,王先生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致使自己受到伤害,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房东王先生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改扩外窗时并未降低窗台,只是更换了窗框。至于晾衣架,也是十几年前房管所在大修时统一将竖向晾衣架更换为横向。王先生认为,晶晶在晾晒被子时没有使用晾衣叉,而是直接将被子用力扔出,导致失去平衡跌落,因此其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责任。
    审理中,王先生提供了一份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记录,法院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该处房屋是解放前建造的,多年前,王先生家自行将木结构推窗改为塑钢移窗,几年前物业公司又对该处房屋进行整修,统一安装晾衣架。
以案说法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是解放前的老房子,不能以现行的住宅标准判断,与其他窗户窗台的高度也不具有可比性,被告更换窗框的事实与降低窗户窗台的高度这一待证事实之间并不具有必然性。本案所涉晾衣架是由物业统一安装,横向晾衣方式使得一次往窗外晾晒多竿衣物时宜使用辅助工具,原告入住该住处房屋已有数月,对房屋状况、窗台高度及晾衣条件应当已经熟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应当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法词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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