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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自发组织培训孩子受伤 老师和出租者免责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110网律师
家长自行聘请老师、自行租赁场地让孩子们接受舞蹈培训并分摊费用,萍萍在培训中受伤,将舞蹈老师和场地出租者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07000余元。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舞蹈老师和场地出租者免责。萍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萍萍的父母与其他7位小朋友的家长共同聘请汪某学习舞蹈。他们租用黄某的场地作为训练场,费用均摊。2012年6月,萍萍课间休息时,妈妈陪萍萍上完洗手间后将孩子送进场地,萍萍在场地上摔倒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萍萍将汪某和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老师等同于社会上一般的“家教”,老师受雇于家长为孩子上课以此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因此老师与家长之间形成了以舞蹈培训为内容的有偿劳务关系。萍萍等小朋友的家长们有偿地租用黄某的场所,是一般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校园伤害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本案事故发生时,无论孩子在课间休息摔倒受伤的时间上还是地点上均在家长的可控范围内,老师在萍萍意外摔倒受伤的问题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故萍萍要求汪某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从现场的地板铺设材质与平整情况看不出明显的瑕疵,况且该场地是否符合舞蹈培训特定的使用要求,审查义务与决定权在家长们一边,因此黄某没有过错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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