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在租住房内洗澡时热水器突然爆炸,结果他右眼被炸瞎。为索赔偿,邓先生将房东吴女士和热水器的最初销售商万客隆超市告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认定该热水器曾被更换,已不是万客隆最初销售的那台,并判决吴女士一人赔偿邓先生13万余元损失。
去年4月11日,邓先生租下了吴女士位于丰台区X镇X街的房屋,并签了租赁协议。房屋内的一台热水器是吴女士2002年1月15日在万客隆洋桥店购买的,2003年1月11日因故障,厂家给吴女士更换了一台其它品牌的热水器。
去年4月13日,邓先生在使用该热水器时遇到爆炸意外,他的右眼被炸伤。就医后,邓先生的右眼球被摘除并植入了义眼,经鉴定属七级伤残。吴女士为此支付了医疗费,并外购部分药品。但因其他赔偿事宜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邓先生起诉要求吴女士和万客隆公司赔偿损失17万余元。
万客隆认为,爆炸的热水器不是他们出售的,不同意赔偿。而吴女士说,她没有同意邓先生使用热水器,不同意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吴女士作为房屋出租方,应保证房屋内设施完善,使用安全。虽然在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吴女士提供热水器,但该房内已安装热水器,吴女士也没有明确要求不准使用,因此吴女士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热水器,因万客隆最初出售的那台已因故障由生产商调换,非原始出售时的型号,因此万客隆公司不需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吴女士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人民网-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