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京华时报报道,杨某驾车躲避行人时撞上马路牙子,致使车辆严重受损,他向保险公司索赔。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784元,发动机受损修理费用4685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牙子只是底盘受损,当时杨某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赔,故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不予赔偿。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二中院认为,杨某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杨某处置不当,二中院驳回杨某上诉,判定杨某自行承担责任。
金融时报 /天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