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国法: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发布日期:2013-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的知识,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1、《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
(1)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
适航义务(使船舶具有适航性(开航前和开航时),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和管货义务(适当、谨慎、积载、运送);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钩至钩责任,船舷为责任期间的起止点(货装上船起卸完船止);
(3)承运人免责:最著名的是航行过失免责(有的题里出现因承运人的过失,依海牙规则向谁求偿,非承动人,而是保险公司);疏忽、意外等17项
(4)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已注明性质和价值的除外;
(5)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托运人对提供资料不正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6)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3日内提出,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
(7)公约的适用范围: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不适用租船合同。不适用舱面货和活牲畜
2、《维斯比规则》
(1)提单对于托运人是初步证据,对善意受让人是最终证据;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为限,现每件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高者准;
(3)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代理人的责任限制:适用责任限制规定,享受责任限制保护(海牙规则未明确);
(4)诉讼时效:1年,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追偿诉讼1年满后有3个月宽限期
(5)适用范围:①提单在缔约国签发;②从一个缔约国的港口起运;③双方合意选择该公约;
3、汉堡规则
(1)承运人责任基础: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制(举证责任给承运人,与前两个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完全不一致)
(2)承运人的免责:对火灾引起损失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
(3)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迟交货物应付运费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总额(前两个规则未规定);
(4)责任期间:货物在装货港、途中、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比钩至钩时间延长;
(5)承运人责任限额:提高了最高赔偿限额,每件或每单位835SDR,或每公斤2.5SDR以高者为准;
(6)关于保函的效力: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保函,则保函在托运人与承运之间有效;
(7)货物适用范围:依协议有权在舱面装货
(8)索赔通知和诉讼时效:损害明显在收货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不明显在收货后15日提交,2年时效;
(9)两个不同国之间的海上运输合同,不适用租船合同;装货港或卸货港或备选卸货港位于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