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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徐涛律师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地侵害人身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把握以下四个个问题:
  一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二是,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把过错作为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而不是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根据。
  三是,当过错出现在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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