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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过错推定责任
发布日期:2013-03-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地面施工责任(民通125条)

  1、致损人通过证明自己尽到警示义务(设立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来证明自己无过错,而不能一般地证明自己无过错。

  2、责任主体为施工人,而非发包人。

  二、物件致损责任(民通126条,人赔16条)

  (一)建筑物致损责任

  1、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

  2、责任主体:直接控制、管理,对危险有控制义务的人

  (二)构筑物致损责任

  1、何为构筑物?

  构筑物主要是指除了一般有明确定义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等之外的,对主体建筑有辅助作用的,有一定功能性的结构建筑的统称。

  2、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

  3、第三人致使构筑物有维护管理瑕疵的,所有人、管理人先承担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4、若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的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设计人、施工人负连带责任。

  (三)堆放物致损责任

  1、堆放物滚落、滑落、倒塌致损,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

  2、所有人、管理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并不免责。

  (四)树木致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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