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又带“发小”飞车抢夺 双双被判刑
广西德保县的一名男青年刚刚出狱又带与自己从小一起长大的伙伴骑摩托车,在短短的一个小时内连续三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达4211.5元。8月8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受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这对“飞车贼”进行宣判,以抢夺罪判处黄振莫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郭科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郭科兵、黄振莫是广西徳保县一对一起长大的伙伴。黄振莫曾于2010年3月18日犯抢夺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7日,郭科兵、黄振莫经事先谋划后,从德保县驾驶摩托车到田阳县伺机作案。作案手段是,由郭科兵驾车靠近被害人,后座的黄振莫拉扯被害人佩戴的首饰、提包等物。约下午14时,两人驾车窜到田阳县田州镇广场一路温州美发城门前,乘行人罗某某不备,由黄振莫伸手抢走罗某某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601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60元、玉吊坠一只、银手镯两只、水晶手链一条等物品。抢得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两人又窜到田阳县田州镇玉兰路鸿雁宾馆门前,乘行人黄某某不备,抢走黄某某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抢得后就驾车逃离现场;之后,两人又驾驶摩托车到红棉路建设银行门前,又抢走黄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5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4时50分,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两人实施抢夺后驾车逃窜,遂组织抓捕。破案后,所抢夺的物品已退还失主。
该案经过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人不服判决,遂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科兵、黄振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天内三次抢夺他人合法财物,价值4211.5元,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已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到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振莫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在二审中,被告人郭科兵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