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巧遇原合伙人 男子实施非法拘禁获刑
2013年8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朱元根、熊未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朱元根在高安市一宾馆门口碰到自己一直在寻找的孙建军,即以孙建军背着自己暗中将自己与孙建军合伙购买的瓷土山出卖为由约孙建军至宾馆房间交谈。次日凌晨3时许,孙建军应朱元根的要求开车将被告人朱元根、熊未成等人送回丰城,并在新火车站旁的宾馆接王博(正名不详,另案处理)上车,然后又开车来到新城区一宾馆。当朱元根叫孙建军进宾馆时,遭拒绝,朱元根、熊未成即强行将孙建军拉至宾馆,并用手铐将孙建军铐在椅子上,对孙建军进行殴打。天快亮时,朱元根等人带孙建军到尚一矿的渣子山,对孙建军进行殴打。尔后,朱元根等人又开车到一大酒店,将孙建军铐在一房间里,直到12时许将孙建军放走。经法医鉴定,孙建军伤势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朱元根、熊未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孙建军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孙建军的谅解。
2012年12月7日中午,被告人熊未成在家接到杨晓(下落不明)电话,杨晓称有人要“介”自己,并要求熊未成帮忙叫几个人。熊未成在街上恰好碰见“黄毛”、“爱国”(正名不祥,均在逃),熊未成说明情况后又叫“黄毛”、“爱国”叫了另两个年轻人,后五人一同来到杨晓所开的汽车修理厂。不久后杨晓另叫的六、七个人也来到修理厂,杨晓等十余人便在梅林集镇吃晚饭。饭后杨晓联系了游建军,称先还欠游建军的11000元中的3000元。游建军同意后与左华军、罗可一同从丰城来到梅林取钱。游建军三人到达修理厂后,杨晓站在门口,游建军等人下车要求杨晓拿钱,杨晓则要求游建军等人到店里坐,游建军等人到店里后,杨晓要求游建军把11000元的借条拿出来改一下再还钱,游建军即把借条给杨晓,杨晓拿到借条即撕毁。此时“黄毛”、“爱国”等10余人即出来,杨晓从身上拿出一把枪指着左华军称早就想找左华军的麻烦。尔后,杨晓等人将左华军拉上车,并收缴左华军的手机,开着三辆车(其中熊未成开一辆)将左华军带至梅林高速桥进山的一煤场,下车后杨晓等人即对左华军进行殴打。后又带至梅林观桥水库对左华军进行殴打。殴打后又带左华军上车,结果左华军上了熊未成的车,上车后,左华军因认识熊未成。即要求熊未成说情,后熊未成对杨晓进行了劝说。最后杨晓要求左华军答应替其还7000元钱给游建军,左华军只有答应。2012年12月8日凌晨4时许,杨晓才将左华军放走。经法医鉴定,左华军伤势为轻微伤乙级。案发后,被告人熊未成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左华军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左华军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元根、熊未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二被告人在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均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元根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未成在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元根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朱元根的家属对被害人孙建军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孙建军的谅解,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要求对被告人朱元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未成家属均对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均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