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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挖九株枫树 男子被判罚金四千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110网律师
广西隆林县一男子向他人购买九株枫树后便想将大树挖走,不曾想到因未办理采伐手续而触犯了刑律。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绍明,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王绍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采挖其向韦某、黄某购买的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平寨村腊纳屯和委西对面坡的9株秋枫树,并于同月28日晚雇请李祖雄的大货车企图运至南宁,当车驶至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柠檬坳路口时被查获。经林业部门鉴定,被告人王绍明采挖的九株秋枫树原木材积11.7979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9.6632立方米。
被告人王绍明归案后,主动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线索破获王阿平、黄恩东两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王阿平、黄恩东分别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绍明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绍明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绍明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绍明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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