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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诚实守信原则
发布日期:2013-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诚实守信原则。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

  (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例如,省矿产部门向甲颁发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但之后政策发生变化,省矿产部门认为该许可证不适宜继续存续下去,遂撤回了该许可证,甲可以以撤回行为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为由而要求省矿产部门补偿;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行政许可法》第8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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