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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发布日期:2013-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A.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B.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与行为地法

C.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法律关系成立地法等

例外:

A.涉及特权特别是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B.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C.缔结合同的方式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合同的准据法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1、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A.适用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成立时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

2、代理外部关系的适用

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B.主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混合适用以上方法

我国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适用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应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仅限于本人与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即仅为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三、时效的法律适用(时效的法律冲突 时效的法律适用)

A.大陆法系一般适用所属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普通法系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规定: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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