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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
发布日期:2013-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公共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

一、公共秩序保留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制度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构成要件:主观上规避法律出于故意1;规避的对象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2;行为方式上是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因素来实现法律夫避3;结果上规避行为已经完成4。

法律规避的效力:多数国家认为无效,注意:改变动态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居所、动产所在地。

法律规避的对象:既包括内国法又包括外国法。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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