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

  A.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B.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与行为地法

  C.依尽量使之有效的原则: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法律关系成立地法等

  例外:

  A.涉及特权特别是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B.登记行为的方式适用登记地法

  C.缔结合同的方式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合同的准据法

  二、代理的法律适用

  1、代理内部关系的适用:

  A.适用合同的法律选择规则

  B.最密切联系原则

  C.成立时代理人营业地法或惯常居所

  2、代理外部关系的适用

  A.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代理内部关系的准据法

  B.主合同的准据法

  C.代理行为地法

  D.混合适用以上方法

  我国没有规定涉外代理适用

  三、时效的法律适用

  A.大陆法系一般适用所属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B.决不能法系主张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规定: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