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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法人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1、特征

  A.是一种社会组织

  B.拥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C.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法人的国籍

  1、法人国籍的确定

  A.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

  B.设立地主义(成立地或登记地)

  C.住所地主义

  D.准据法主义

  E.法人设立地和住所地并用主义

  我国主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三、法人的住所

  A.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

  C.章程指定住所说

  D.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我国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法人的营业所

  我国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惯常居所)为准

  五、外国法人的认可方式

  A.国际立法认可

  B.国内立法认可 :一般认可、概括认可、特别认可

  在我国的认可:外国法人在我国从事民商事活动应得到我国主管机关的认可,未经批准登记,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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