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陈述词
尊敬的司法鉴定人员:
接收XXX的委托,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其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的代理人参与今天在贵鉴定中心参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对各位司法鉴定人员听取意见表示衷心感谢的同时,也渴望各位鉴定人员进行客观、公正、科学鉴定,对医方给XXX的妻子XX和婴儿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给予足够重视。此次鉴定意见如下:
一、患方提交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
1、XXX的妻子吴芬于2013年5月31日20时58分入住XX县医院妇产科待产,经医方主治医生检查诊断为:1、先兆临产,2、脐带绕颈。直至6月8日之前,合阳医院在查出胎儿异常(脐带绕颈)这一状况存在时,对产妇和胎儿做了2级护理、普食、左侧卧位、听胎心、注意产兆等医嘱并予以执行。产前对产妇和胎儿未做详细检查和监测。
2、医院医生曾询问过照顾XX的XXX的母亲“孕妇胎中小孩脐带绕颈,你们顺生还是剖腹产?”其母亲回答“能顺生就顺生,不能顺生就动手术。” 说明医院知道胎儿存在“胎儿窘迫”的异常症状存在,也明知这类病症的解决方案---就是采取“剖宫产”而终止妊娠。
3、在此期间,孕妇XX出现肚子疼、呕吐、抽搐等症状,陪护亲属告知医院的护士后,医院并没有采取任何检查和治疗措施。特别是在2013年6月7日晚上20点左右到8日凌晨8点期间,XX连续疼痛12个小时,陪护亲属告医院护士(当时以为是值班医生)后,护士说要打催产素只能等医生签字,说明在这连续疼痛的12个小时里,医院的医生对孕妇的严重病症根本没有做任何有效检查和治疗措施。而且妇产科在晚上根本没有医生值班。以上事实可以从XX医院病案记录里显示出来,在此期间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检查的记录(出院记录“入院后因五产兆,未作特殊处理”)
4、6月8日早8点,XXX找到上班来医生,告知了晚上孕妇一晚上没有休息并且有呕吐、抽搐、面色苍白症状,且有心情烦躁、四肢发颤的现象,还建议医生采取剖腹产,医生告知孩子一切正常,可以顺生。该现象并没有引起医院的足够注意和重视,没有对孕妇有可能存在的生产力异常或妊娠合并心律失常等病症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
5、孩子出生后,医生对重度窒息的新生儿没有进行详细认真的心肺复苏救护。因为病案记录里没有对孩子做救护的任何记录。
6、两次备皮、导尿记录,有可能存在剖腹产和子宫切除手术均予以实施过。
7、诊断出产妇存在有产后出血、羊水栓塞病症,进行子宫全切手术后过程中的14.49分到17点15分两个多小时内,手术过程和抢救过程没有详细记录在案。
8、到10点30分左右,吴芬进入产房,等待到13点30分左右,医院X院长、X主任出来给陪护亲属讲“孩子生不出来,需要剪子宫吸宫助产”并让乔磊阳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了字。但医院进行的却是钳助产手术。
9、医院告知病人亲属要进行次全子宫切除手术,却对产妇实施的是子宫全切除手术。
10、产妇10点30分进入产房,直到13点30分医院院长告知孩子生不出来,说明孕妇难产现象已经存在,短期内不能结束分娩。
11、对产妇未做产前检查检验,产妇病危时才让陪护亲属去化验室拿着血样查验血型,耽误了给产妇及时输血的时间。
12、在产妇分娩期间,医院对胎儿异常症状的产妇没有进行动态心电图监测,有可能存在的心动过速没有及时发觉并予以处理。
13、在医院做钳助产手术过程中,医院所使用的药物均能证明产妇已经心律不齐或者休克(阿托品和地塞米松)。且不在病程里做详细记录。
14、医院不给产妇亲属提供全面的病案记录。手术记录全部缺失。
二、医疗规范的相关规定
《XXXXXXXXXX》第192页胎儿异常里包括胎儿急性窘迫,其病史就是脐带绕颈。其中规定“急性胎儿窘迫,应尽快终止妊娠,其中宫口尚未全开者,估计短期内不能结束分娩者,应立即剖宫产结束分娩,并做好新生儿复苏准备。”
第202页:合并阵发性心动过速病史为迷走神经兴奋、体位改变、过度用力等。
第246页:协调性子宫乏力临床表现为第二产程延长,第二产程初产妇超过二小时仍未分娩,若存在严重胎位异常,估计不能正常分娩者,应及时行剖宫产术。
第247页规定:经处理后,不协调行子宫收缩乏力不能纠正的,或伴有胎儿窘迫,均应行剖宫产术。
第258页:羊水栓塞临床表现为分娩前后,出现无明显原因的烦躁,寒战、呼吸困难、发绀等症状。较早出现抽搐及昏迷。
第263页:产后出血临床表现为宫缩乏力、胎盘因素、凝血机制障碍。治疗方案及原则为子宫按摩或压迫法、手术止血。其中手术止血包括宫腔纱布填充、缝扎内动脉或子宫动脉栓塞术,最后才是子宫次全或全切除术。
第265页:新生儿窒息与复苏前的准备,必须有复苏人员在场,准备好复苏用具和药品。复苏方案规定包括人工呼吸和正压给氧等。
三、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
1、对新生儿没有进行积极全面的抢救。
2、对产妇的产前症状未做全面检查,病理和风险评估错误,处置不当而实施钳助产手术。该手术是造成产妇产后出血的直接原因。也是胎儿因急性窘迫症存在而造成重度窒息的直接原因。
3、所做手术和告知患者亲属同意手术的手术种类不同,增大了产妇和胎儿的生命危险性但却不告知产妇亲属。
4、病案记录不全面,助产手术后产妇休克或心律不齐的状况予以规避。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法律规定,医方对这次医疗损害应当承担完全的过错责任。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