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陈述辞
医疗过错鉴定陈述辞
陈述人:
争议焦点
第一、王某住院后,胸科医院是否对病症给予针对性治疗。
第二、二医院病情诊断不同,是否都应承担责任?。
第三、胸科医院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告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未告知相关医疗措施、替代医疗方案。
第四、病例不完整,且存在修改情况。
第五、患者昏迷后,胸科医院给予吗啡注射液。
2012年8月8日至同年10月8日,患者王某在某胸科医院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疗,期间在某区医院检查,10月8日患者王某医治无效死亡。
第一、王某住院后,胸科医院未对病症给予针对性治疗。
患者住院后,胸科医院给予的仅仅是一般维持生命体征的辅助治疗,并未采取手术或放、化疗等措施。
第二、二医院诊断不同,治疗措施不同。
2012年9月3日,胸科医院头部CT诊断报告诊断提示:双侧多发低密度灶性质待定:多发脑梗死?多发脑转移?建议头部MRI。胸科医院在低密度灶的情况下,诊断为脑转移并进行治疗。
9月27日,因病情恶化,胸科医院不得不拟请院外神经科会诊,但院外专家拒绝到院会诊。胸科医院联系某区医院给予会诊,经诊断考虑到脑梗塞,出具处方补液对证治疗。
9月28日,胸科医院根据某区医院会诊意见,认为患者需要加用“血塞通”,自9月3日至9月28日,期间经过25天胸科医院就脑梗塞进行治疗。
2012年10月8日胸科医院《出院诊断证明》诊断为脑梗塞系死亡原因之一。
综上,2012年9月3日至9月27日胸科医院以脑转移进行治疗;9月27日某区医院诊断为脑梗塞,继而以脑梗塞进行治疗。10月8日患者死亡,死因不明。二医院作出不同病情的诊断,医疗行为的不同,致患者死亡。究竟是脑转移还是脑梗塞,死因不明,因此某区医院亦应责任。
第三、胸科医院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首先、未告知进行尸检,明确死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0年11月18日 京高法发[2010]第400号):“16、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患者死亡后,未告知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故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未告知相关医疗措施、替代医疗方案。
2012年9月3日,头部CT诊断报告诊断提示:双侧多发低密度灶性质待定:多发脑梗死?多发脑转移?建议头部MRI。究竟何种病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建议头部MRI。但胸科医院未进行头部MRI。即使患者不能耐受检查,亦应告知家属,采取其他措施。在未进行头部MRI的情况下,盲目判断为脑转移并进行治疗。
《指导意见》“8、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39、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此胸科医院应承担责任。
再次、患者住院后,胸科医院也未告知采取的治疗手段及风险,未进行手术或放、化疗,侵犯患者知情选择权。
第四、病例不完整,且存在修改情况。
首先、病例缺少出院记录、护理记录、抢救记录等。
其次、病例首页存在修改情况
《指导意见》“9、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2012年8月30日,病情恶化昏迷,转入ICU 。8月31日01:12 盐酸吗啡注射液(10mg(兴))5mg/1支。8月 31日01:45盐酸吗啡注射液(10mg(兴))10mg/1支,患者已经昏迷,无疼痛感,胸科医院还给予吗啡注射液。
综上,胸科医院医疗诊疗存在过错,因患者死因不明,某区医院亦应对其诊断承担责任。以上情况,请各位专家给予鉴定。
陈述人: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