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流程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责任部门 由县(区)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承办网吧申办的审批手续。
办事地点 网吧申办的办事地点在县(区)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
联系方式 直接与所在地县(区)级公安机关网监部门联系。
监督电话 0791-7288163 设区市级监督电话为各设区市公安局网监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