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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办指南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审核,社区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申办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持有当地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生活状况条件。申请者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程序

  1.申请。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街道(乡镇)收到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委托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乡镇)。

    3、审核。街道(乡镇)综合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社区居委会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下岗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

  3.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4.养老金领取凭证;

  5.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6.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7.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同上);

    8.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9. 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10.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11.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 家中月电话费超过20元或用电超过50度的,超出部分计算为家庭收入。

    8.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与的奖励金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与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

    7.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与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 3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当理由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

    13.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7.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起到完成审批,必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2.《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3.《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赣民字〔2003〕113号,2003年5月23日)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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