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核,村民小组负责评议,村级负责复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审批。
申办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者必须是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农村居民。
2.家庭收入条件。申请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生活状况条件。申请者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疾病证明、养老金领取凭证;
3.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4.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5.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办程序
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三查、三评、三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机构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核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委托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要时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调查、评议、公示。
1、乡(镇)民政机构在收到材料后,采取邻里走访和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核算等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签署调查意见;
2、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审查、评审、公示。
1、县(市、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通过乡之间、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的综合比较,按照常补对象和非常补对象两大类,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常补对象为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非常补对象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够改变生活状况的家庭);
3、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办理时限
村委会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办理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2006年6月11日)。
2.江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19号,2006年6月20日)。
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