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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0-08    作者:阎庆律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字〔200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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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民生工程”的实施,保证困难群众共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经2009年6月2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为市城区常保对象最高补助标准由200元/月·人提高到240元/月·人,非常保对象的保障标准由180元/月·人提高到210元/月·人;全市农村低保常保对象最高补助标准统一由90元/月·人提高到120元/月·人,非常保对象的保障标准由70元/月·人提高到100元/月·人。新的标准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市城区低保提标后,各县(市、区、山)也要相应提高标准,常保对象最高补助标准不得低于200元/月·人,非常保对象保障标准不得低于180元/月·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弱群体的关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做好低保提标工作的重要性,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把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关,坚持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制度,加强民主监督。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群众中去,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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